一、申请条件
(一)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学生受警告处分应满六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应满九个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满十二个月,以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学生在毕业前处分期限未到,表现优秀者可提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但处分考察期不能少于三个月。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考察期认真改正错误,考察材料完备。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学生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作出书面鉴定;
2、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3、在考察期内认真履行学生的义务,表现良好,学习认真,成绩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且表现良好。
(三)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受处分学生检讨书*(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星期以内上交检讨书至辅导员处)
2、受处分学生学习成长规划表*;(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星期以内上交成长规划表至辅导员处)
3、受处分学生考察表*;(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直至解除处分答辩之日,这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一篇考察表、不够三个月则按三个月计算。交至辅导员处)
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5、个人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受处分的原因;②事实和经过;③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④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⑤包括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⑥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⑦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6、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名单汇总表*
7、相关证明材料,如成绩单*、获奖证明等。
注: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均有纸张格式要求、请自行下载附件1获取。
二、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解除处分申请表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教105),由院系负责审核。
(二)学院审核程序:
1、审核违纪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2、符合解除处分条件、材料完备者,学院组织进行答辩。答辩工作由院系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院系办公室人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其中教师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学生人数不少于2人(含2人,建议从院系团委及学生会、班级中产生),总数须为单数。
3、产生审核结果。
(三)审核通过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整理好书面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无误提交学校审定。
(四)经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经审定后,不得解除处分者,由学生工作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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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相关书面材料汇总.zip